公開募集。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沒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保本保息。虛構或夸大投資項目,以投資標的大股東個人擔保、投資標的關聯(lián)機構擔保等方式,承諾給予投資者保本、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收益、承諾定期付息等。
名基實貸。沒有主動的風險管理,約定由基金管理人關聯(lián)方、投資標的大股東或關聯(lián)方溢價回購,從而達到變相從事放貸業(yè)務的目的。
未到協(xié)會備案。以私募基金名義宣傳、募集,但并未到基金業(yè)協(xié)會辦理產品備案手續(xù)。
我國的“非法集資”犯罪,在私募基金領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兩種。根據(j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區(qū)別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對象的資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觀故意。
投資者應學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現(xiàn)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guī)情況,或者投資者與管理人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投資者應通過以下途徑理性維權:
1.通過郵件、現(xiàn)場投訴等方式向基金業(yè)協(xié)會反映;
2.第一時間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3.通過司法途徑向法院起訴。